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鍾喬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票據,前因遺失而聲 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 0年1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票據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1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 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 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 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6月22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 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張伯存 鍾喬亞 台中市華銀頭份分行 110年9月30日 5,910元 RD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