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黃文華
被 告 黃新松
黃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將兩造共有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
示即新臺幣(下同)958,0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 權利範圍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苗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6,580㎡ 290元/㎡ 3分之1 636,067 2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3,051㎡ 290元/㎡ 7分之1 126,399 3 苗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 2,445㎡ 240元/㎡ 3分之1 195,600 合計 958,0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