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33號
MLDV,111,補,933,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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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告 曾永傑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學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
本(全部)。
二、被告黃哲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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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