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18號
MLDV,111,補,918,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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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黃育賢

楊玉嬌
徐永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龔淑華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土地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龔淑華王美璇即前項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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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