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動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907號
MLDV,111,補,907,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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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傅國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撤銷被告傅鴻峻傅鴻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
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
幣(下同)10萬7,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請求之標的 (苗栗縣苗栗市勝利段) 公告現值(元/㎡) 面積(㎡) 原告請求 移轉比例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158建號建物(建物門牌:苗栗縣○○市○○里○○路000巷0號2樓) 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為16萬1,800元 傅鴻峻1/3 5萬3,933元 傅鴻光1/3 5萬3,933元 合 計 10萬7,8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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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