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鍾泯芹
相 對 人 傅智祥
傅炳源
鍾光能
徐新圓
鍾玉秀
陳玟杰
曾明富
傅智明
鄧詠騰
胡傅菊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原告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萬3,217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
附表:
編號 分割標的 (苗栗縣後龍鎮龍坑段) 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 原告應有部分 價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85地號土地 1,026.7 770元 859/11690 5萬8,092元 2 686地號土地 753.57 52/960 3萬1,430元 3 675地號土地 2,105.12 24188/154545 25萬3,695元 合計 34萬3,2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