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80號
MLDV,111,補,880,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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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張萬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查原告訴之聲明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壹
萬元,並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被告與原告簽訂土地租
賃契約生效日的前日為止」。則原告欲請求每一被告應給付
之土地租金數額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被告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定代理人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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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