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33號
MLDV,111,補,633,2022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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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賴德祥

法定代理人 賴金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鋒昌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
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
為請求被告等應依土地租賃契約繳納租金及滯納金此部分訴訟標
的金額經核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7萬1,540元。而訴之
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或原狀歸還出租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如附表二所示為1,397萬9,130元。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應為選
擇,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即為1,397萬9,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024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3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調解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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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承租地號 (西湖鄉新五湖段) 積欠金額 (新臺幣) 1 賴鋒昌 0090 3萬3,621元 2 賴廷光 0148 29萬0,094元 3 賴良榮 0575 396元 4 張金鳳 0575 568元 5 賴善弘 0577 6,724元 6 賴秋桂 0735 4,585元 7 賴金榮 0636 1萬4,105元 8 周芬翠 0098 3,182元 9 胡國榮 0146 3,355元 10 徐賢書 0575 2,329元 11 廖美鳳 0576 416元 12 陳德欽 0576 1,220元 13 張永富 0146 2,203元 14 張裕河 0146 1,683元 15 賴廷煜 0150 7,059元 合計 37萬1,540元
附表二:
編號 請求返還標的 (西湖鄉新五湖段)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出租面積(㎡) 價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0090 620元 864 53萬5,680元 2 0098 1,900元 306 58萬1,400元 3 0146 4,400元 475.06 209萬0,264元 原告主張出租面積大於土地面積,以土地面積計算 4 0148 4,400元 1,196 526萬2,400元 5 0150 910元 66 6萬0,060元 6 0575 4,400元 584 256萬9,600元 7 0576 4,400元 316.24 139萬1,456元 原告主張出租面積大於土地面積,以土地面積計算 8 0577 910元 205 18萬6,550元 9 0636 620元 678 42萬0,360元 10 0735 460元 1916 88萬1,360元 合計 1397萬9,1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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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