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81號
MLDV,111,補,1181,202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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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1號
原 告 賴明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盛財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967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郭盛財郭廖四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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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