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聲昌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吳聲昌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
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
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苗栗縣大湖鄉大湖段1157-11、1157-15、1157-16、1157-17
、1773-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被告吳聲昌之應繼分比例。
五、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