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31號
MLDV,111,補,1131,2022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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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謝家盈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玄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61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
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
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陳俊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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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