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6號
MLDV,111,補,1126,2022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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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鍾芷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建雄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03建號建物之最新
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彭建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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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