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25號
MLDV,111,補,1125,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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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25號
原 告 彭義貴
彭寬貴
彭仁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裕貴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
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原告之被繼承人彭劉財妹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
抄本、繼承系統表,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
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該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倘第二項之共有人或第三項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
出該共有人或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
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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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