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4號
原 告 洪暄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法律行為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若原告欲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應表明欲撤銷法律行
為標的為何)。
二、陳報原告於起訴時因行使撤銷權所受客觀利益數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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