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93號
MLDV,111,補,1093,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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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黃生財
被 告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
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
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與被告
所有坐落同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間之界址。是原告
請求判定兩造相鄰土地間之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
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
)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固記載被告為「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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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晉陞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