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89號
MLDV,111,補,1089,2022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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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89號
原 告 李樹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6,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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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