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范源發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阿松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
均無遮掩)。
二、被告張阿松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倘被告已死亡,並應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
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