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03號
MLDV,111,補,1003,2022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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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3號
原 告 周明榮
周權一

周雪梅
陳周雪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永明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現占用人即被告范永明無條件
返還土地房屋騰空或拆屋還地,請陳報被告地上物占用之面
積各約為多少平方公尺(即分算各筆土地遭占用之面積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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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