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聲字,111年度,17號
MLDV,111,苗簡聲,17,2022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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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詹秀莉


上列聲請人因與詹益和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招相對人詹益和嫉妒、陷害而受傷 ,致記憶力當機,易於遺忘,故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苗簡 字第3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1年7月11日庭 期開庭錄音光碟以做為紀念,偶爾聽聽回顧當場情景等語。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 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 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 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256號裁定意 旨參照)。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 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 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 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上 開規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352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之原告,然其聲請交付該事件於111年7月11日開庭 錄音光碟,僅泛稱做為紀念,偶爾聽聽回顧當場情景等語( 見本院卷第9、15頁)。然該等開庭內容業已詳載於審判筆錄 中,聲請人自得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即可留存開庭內容,並 足以供其回顧開庭情節。況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前開事件法 院之審理過程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情,必須藉由 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難認聲請人已具體提出有何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而須聲請交付該等開庭錄音光碟之理由,與上開規定不符 。是聲請人之聲請尚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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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