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561號
原 告 徐維均
被 告 陳香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22日在網路電商蝦皮平台出 售「森林家族/大赤屋根玩具」1組(下稱系爭商品)予被告 ,並於販售文的商品描述中清楚載明出售「大赤屋根玩具」 ,價格新臺幣(下同)1,200元,並無加售其他不屬於系爭 商品之其他物品,並於販售網頁刊登出系爭商品外箱照片及 一張打開外箱僅有盒子之販售示意圖,復於同年月23日將系 爭商品寄出予被告。詎料,原告於2個月後整理賣出商品之 檔案照片,竟發現寄給被告之箱子內,因包裝錯誤而夾帶許 多不屬於系爭商品之絕版森林家族玩具(下稱系爭夾帶商品 ),經原告於111年5月27日電話催告被告返還,被告均拒絕 返還。被告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獲取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 。為此,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返還不 當得利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0元。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11年3月22日蝦皮平台上下單(訂單編號 :220322GX3TM9E6),購買被告於蝦皮平台賣場照片所示之 商品(下稱系爭買賣契約),並於同日給付價金1,200元及 運費120元予原告,系爭買賣契約即已成立。被告並於111年 3月24日收受如被告賣場照片所示商品,自已取得系爭商品 及系爭夾帶商品之所有權,並無不當得利可言。原告於111 年5月27日來電表示後悔商品價格賣太便宜,要求本人退還 系爭夾帶商品,然原告若主張其係因標錯價格而同時出售系 爭商品及系爭夾帶商品,應提出證據舉證標價錯誤,撤銷兩 造間之系爭買賣契約,並依民法第91條前段對信其意思表示 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即被告負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 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是不當得利要件為:受有利益、致他人受 損害及無法律上原因等,並依照兩造間為給付型或非給付型 不當得利而為區分,然不論何種類型不當得利,若兩造間法 律關係仍屬有效,則受利益者即不該當不當得利。再按所謂 「不當得利」乃屬抽象之法律要件,故主張不當得利者必須 另提出該法律要件之評價根據事實,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6 6 條第1 項規定之主張責任。再按在辯論主義為原則之訴訟 制度下,舉證責任係隨主張責任而發生,必先有主張,而後 才有舉證問題。另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 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主張 他造負有不當得利責任者,應就不當得利之前開要件負舉證 責任。又按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 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 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88條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原告僅泛稱被告不當得利,但就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 屬何種類型,其中各抽象法律要件之評價根據之具體時、 地,被告確切獲得利益,原告確切之損害,是否計入原告 之成本等,尚未認屬明確主張,更使被告無從就原告主張 不當得利之部分為充分防禦,難認原告已盡主張責任,已 有未恰。
(二)況原告移轉系爭夾帶商品予被告之物權行為及系爭買賣契 約既仍生效,則被告受領系爭夾帶商品,並非無法律上之 原因。除非原告得先依意思表示錯誤之規定,撤銷系爭買 賣契約或移轉系爭夾帶商品予被告之物權行為意思表示。(三)然揆諸前開規定,以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撤銷意思表示,需 以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為前提,淺言之,本件不論原告係 主張其移轉系爭夾帶物予被告之物權行為意思表示錯誤或 訂定系爭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錯誤,主張撤銷,都應以其 非過失為前提。然原告已於本件言詞辯論中自承是因自己 不小心等語,堪認原告已自承有過失,自不得主張意思表 示錯誤而撤銷前開意思表示。原告既不得撤銷前開意思表 示,其移轉系爭夾帶商品予被告之物權行為及系爭買賣契 約既仍屬有效,是被告受領系爭夾帶商品,並非無法律上 之原因,原告對被告主張不當得利,自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主張不當得利,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14,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1,000元。
七、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後 段之規定,判決書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