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554號
MLDV,111,苗小,554,2022080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小字第554號
原 告 黃馨億


被 告 蘇奕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納裁 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4 日發函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前開函文已於同年7月21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