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402號
MLDV,111,苗小,402,2022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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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40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鄭明輝
張天耀
被 告 林瑞菊(即盧淵海之繼承人)
籍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盧怡伶(即盧淵海之繼承人)


盧怡萍(即盧淵海之繼承人)


盧志峰(即盧淵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盧淵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511元,及其中新臺幣55,321元自民國11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盧淵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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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