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玉琳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 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9年6月至111年6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3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應一併提出(請提供自109年6月起,並補登至最新)。 4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09年6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5 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9年6月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6 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