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1年度,550號
MLDV,111,司繼,550,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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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陳禹衡


陳星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江宜潔

陳韋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江水昌於民國111年5月4日死 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0號,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 提出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項 亦定有明文。再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11年5月4日死亡,其生前育有5名子女江 寶蓮(歿)、江明枝江明城(歿)、江明錦江美珠,江 寶蓮生前育有3名子女王明孝王明仁王美嬡,江明城生 前育有3名子女江宜靜江俊霖江宜潔,聲請人為江宜潔 之子,即為被繼承人之外曾孫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考。又被繼承人之孫子江宜靜、江 俊霖江宜潔(代位江明城)雖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拋 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550號准予備查在案 ,惟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親等較近之子女江明枝江明錦江美珠、外孫子王明孝王明仁王美嬡(代位 江寶蓮)至今未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是屬親等較遠之繼 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



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 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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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