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419號
MLDV,111,司票,419,2022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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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PHOONGOEN WEERAPONG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10年6月11日簽發 之本票,票據號碼:0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67,680元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查本件本票指定受款人為L&E CO.,LTD,非本件聲請人冠融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再查該紙本票復未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 聲請人,故聲請人既非合法之執票人,則其聲請與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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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