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彥傑
相 對 人 洪宗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 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 ,擔保債務人安信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 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 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 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1月15日,清償日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
案。
(二)嗣債務人安信開發有限公司、第三人姚政權、第三人姚蘭 萍等人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14,885,800元、發票日為109 年6月8日、到期日為111年2月8日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 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2,036,920元未獲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四、本院於111年6月1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 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三灣鄉 永和山 222-17 1109 909/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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