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1號
MLDV,111,司催,71,202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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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邱仁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 第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狀及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系爭支票之受款人為羅文良,且聲請人 並稱系爭支票已交付給修車廠老闆,老闆不慎遺失,則聲請 人非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聲請即 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7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邱仁秀 羅文良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11年8月31日 16,00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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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