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419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 務 人 許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1,246元,及其中21,060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許端輝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21060元,專案補償款50186元,
共計新臺幣71246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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