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25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戴正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5,011元,及自民國110年11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2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
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戴正榮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9年3月1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
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
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
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