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103號
MLDV,111,司促,5103,2022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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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10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松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8,49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
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248499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
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
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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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