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陳博皓
訴訟代理人 莊慧娟
原 告 陳玟君
訴訟代理人 趙盈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瓊茹律師
被 告 陳碧霞
陳金梅
陳昭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陳佩君
訴訟代理人 鍾雪景
被 告 陳婷君
訴訟代理人 陳祁
被 告 陳泰源
訴訟代理人 陳樹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9頁項次(三)之記載應更正(六);該項次內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主文第3項所示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慈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