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225號
MLDM,111,附民,225,2022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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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25號
原 告 胡舒晴

被 告 陳珈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3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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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