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56號
MLDM,111,金訴,56,2022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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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珂如


選任辯護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珂如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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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