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1年度,99號
MLDM,111,簡附民,99,202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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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張妏嫙
被 告 古明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7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
案號: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而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 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 ,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 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法院認為原 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古明諺被訴幫助一般洗錢等案件,經本院依通常程序 審理後,因被告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並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以111 年度苗金簡字第175號刑 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等情 ,有該案刑事簡易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茲原告遲於111 年 8 月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記載之日期在卷可按 ,顯見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於該案刑事簡易 程序第一審判決終結後,而已無刑事程序繫屬可資依附。是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至原告對被告損害賠償之請求,如欲另行起訴,得另依法向 該管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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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