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龍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字
第5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8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 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