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30號
MLDM,111,單聲沒,30,202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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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10年度偵字第2064號),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搬風骰壹顆、骰子參顆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顯煥因犯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麻將1副、搬 風骰1顆、骰子3顆及抽頭金新臺幣(下同)200元,係被告 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 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20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訴處 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該案 扣得之麻將1副、搬風骰1顆、骰子3顆,為被告所有供上開 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扣案之抽頭金200元,則為被告犯罪所 得,業經被告陳明在卷(見偵卷第21頁、第105至106頁), 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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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