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賴煜耀
被 告 黃虹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 年度原訴字第13 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加重詐欺等一案,經本 院以111 年度原訴字第13 號案件審理後,業於111 年8月19 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