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8號
原 告 林昀震
被 告 王暐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
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40,1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