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徒大會決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9號
HLDV,111,補,209,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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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吳政治
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胡孟郁律師
被 告 花蓮聖地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陳湄女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徒大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
求確認被告花蓮聖地慈惠堂民國111年7月2日第18屆第1次臨時信
徒大會就案由二「修訂本堂章程部分條文」所成之決議無效;備
位則請求撤銷上開決議。因上開先備位之訴均非屬對於親屬關係
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且依原告主張之原
因事實,所為聲明並非關乎費用數額爭執,若其獲勝訴勝訴,所
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能計算,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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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