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蘇其昌
聲 請 人 陳淑惠
聲 請 人 何秀美
聲 請 人 毛承豪
相 對 人 吳海心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 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郵務送達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回執等件為證。經 本院囑託相對人戶籍地該管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局訪查,獲回 復相對人未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