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簡調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林鄭淑珠
代 理 人 林國泰律師
相 對 人 廖明郎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林鄭淑珠與相對人廖明郎間履行契約強制 調解事件,本院原訂於民國111年9月7日16時進行調解程序 。惟相對人之子廖秉毅於111年8月24日來電本院略以:相對 人於111年8月24日出車禍腦出血,意識尚不清楚並聲請改期 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是依相對人之狀 況難期待短期內到院參與調解程序,為免程序延宕,依首揭 規定以裁定駁回調解程序,本院將續行審理。如當事人有和 解意願,自得另於審理程序合意為和解,附此敘明。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