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聲請人與間相對人梁式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駁回,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本件交通事故相對人梁式保應負擔保險 代為求償責任,聲請本院調查交通事故警詢資料以查明相對 人年籍地址等資料,然經查得之本件交通事故警詢資料中, 並無相對人之年籍地址資料,聲請人經限期表示意見後,並 未表示意見,則本件尚難查知相對人年籍資料,堪認為不能 調解,綜上以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另訴訟程序之裁處。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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