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61號
HLDV,111,司促,4761,2022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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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61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楊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嚴得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 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 讓人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因債權讓與 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基此,債權之受讓人欲 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 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 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定通知債 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 討意見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固提出門號租用申請 書、帳務資料查詢表、戶籍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信件退 件影本等,主張債權受讓自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而來 ,惟查債權人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封影本,該送達處所確 係債務人之戶籍地址,然上開信封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 即認該債權讓與之通知未合法送達予債務人,難僅憑該上開 信封經郵局招領而逕認債權人之債權讓與通知已生合法送達 債務人之效力。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之債權讓與尚非合法通 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陳明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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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