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緯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神盟熱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訂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
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訂金事件已 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惟聲請人於起訴狀標的金額及訴之聲 明均記載為新台幣(下同)2,434,220元,顯屬錯誤,應更 正為2,434,320元,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 定聲請更正云云。
二、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所謂顯 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 而言,此有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可參。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原起訴狀僅請求相對人給付訂金貨款 2,434,320元中之2,434,220元部分,本院亦是就聲請人請求 之金額為判決,並無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更正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