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29號原 告 徐詩雯 訴訟代理人 邱德儒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楊雅雯 葉一鴻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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