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古付德即千威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曹克農
被 告 花蓮縣玉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東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江東成為被告花蓮縣玉里鎮公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 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 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即鎮長原係蔡秋龍,繫屬後其因案遭停 職處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嗣於民國111年3月21日起由江 東成為第18屆代理鎮長,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 經本院查明上情後,乃依職權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江東成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