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花原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OO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110年8月5日14時30分 」更正為「110年8月5日14時」、「111年1月4日14時30分」 更正為「111年1月4日14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明知其依本 院110年度家護字第**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應於民 國111年1月31日前完成3個月之酒癮戒癮治療,然被告卻 無視上開保護令之規範,未遵期出席,以致未能於保護令 指定之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所為實有不該,應予 責難;(2)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3)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參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 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本案經檢察官戴OO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 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吳明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姿利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702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係張OO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甲○○於民國110年4月30日,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甲○○應於111年1月31日前完成3個月之酒癮戒癮治療(每周1次,共計12次)。詎甲○○經花蓮縣衛生局依110年5月14日花衛醫字第1100015170號函通知,應於110年5月24日14時30分,至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報到並接受酒癮戒治加害人處遇計畫,甲○○未依規定報到。又經110年7月26日花衛醫字第1100023517號函通知,於110年8月5日14時30分,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報到並接受酒癮戒治加害人處遇計畫,甲○○仍未依規定報到。甲○○因案入監服刑,經110年11月17日花衛醫字第1100035244號函通知,於111年1月4日14時30分,至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花蓮慈濟醫院報到並接受酒癮戒治加害人處遇計畫,嗣甲○○出監後,於111年1月4日至1月25日,出席花蓮縣衛生局安排酒癮戒治處遇,並告知權利義務與處遇規範後,甲○○於111年2月8日之處遇課程缺席未到,違反法院所為上述裁定。 二、案經花蓮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書、花蓮縣衛生局函及送達證書、酒癮治療知情同意書、出席簽到表、矯正簡表附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戴 O O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