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377號
HLDM,111,聲,377,202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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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杏元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1年度執聲付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杏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杏元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6日)確定 ,受刑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8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871號 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開2 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而受刑 人於104年11月6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8 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2582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 日期原為111年11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6日後, 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0月4日等節,有該署花蓮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 ,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 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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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