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26號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林雅萍
顏翊安
鄭雅馨
唐孟緯
被 告 楊惠珍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簡字第7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林雅萍、顏翊安、鄭雅馨、唐孟緯於本院111年度原 簡字第76號(原案號:111年度原易字第49號)被告楊惠珍 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