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宏東世貿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翁沛生
被 告 鄒劉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4,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6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